法律分析姓名权是绝对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
所谓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包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姓名,还包括公民使用的能够用来确定和代表其个人特征的其他姓名姓名权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有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存在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
姓名权是自然人所拥有的权利,拥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姓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本文使用“姓名”取其狭义,是指公民固定使用的使公民个人同第三人区别开来的特定标志姓名权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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